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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2006-05-13 20:42  文章来源:县招商引资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发[2000]33号、黔府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各类生产经营项目的投资者,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重点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特色食品、绿色产业开发、农产品、畜产品开发和深加工项目,但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不得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开发县内旅游资源、兴办民族文化旅游、生态旅游和休闲娱乐项目。

(四)精细化工、电子、造纸、建材等产业和高能耗工业,兴办生物资源、生物制药、中草药种植与加工项目。

(五)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高新技术型企业。

(六)兴办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事业性企业。

(七)教育和医疗卫生项目及其他有利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矿山开采优惠政策。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我县规模开采矿产资源,地方政府和投资者按照商业原则进行合作,地方政府提供资源及维护矿场秩序,企业负责投资。探矿期间获利政府和企业按3:7分成,采矿期间按2:8分成(若地方政府投资,则按投资比例分成)。

第四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在我县投资鼓励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在2004年至2010年内,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企业外,在2004年至2010年内,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凡在城镇投资建设和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公益性事业项目的,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按50%征收,属公益性事业的免收。

(四)生产性企业可以试产两个月,非生产性企业可以试营业一个月。试产(营业)期间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帮助企业办理《试产营业证》,所有规费一律免交。
第五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投资兴办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以无偿形式投入的,由地方政府无偿提供土地;以有偿形式投入的,土地基准地价一次交清的按50%收取,逐步交付的按70%收取。
(二)投资兴办的生产经营企业,利用废旧厂矿从事生产经营的,可以采取租赁费用按基准地价的1%收取;需独立选址新征土地的,可按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协议价格仅为征地补偿费、报批费、办证费。企业取得新征地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可以出租、抵押、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 奖励政策。

(一)凡到我县投资兴办生产经营型企业,年交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以其上年度纳税额为基数,其新增税额属县15%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凡到我县投资兴办生产经营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和年提供税收在80万元以上的,6年内企业所得税计征后予以属县部分的50%奖励。

(三)投资兴办旅游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经营权和经营所得归投资者所有,自获收益之年起,5年企业所得税计征后予以属县部分的全额奖励,营业税计征后以上年度纳税额为基数,予以新增属县部分50%的奖励。

(四)凡从事第三产业,年提供地方税5——10万元的,按其所纳地方税额2%的比例奖励纳税人;年提供地方税10——20万元的,按其所纳地方税额的3.5%的比例奖励纳税人;年提供地方税20——30万元的,按其所纳地方税额4%的比例奖励纳税人;年提供地方税30万元以上的,按其所纳地方税额5%的比例奖励纳税人。

(五)凡引进社会捐款、赞助的无偿资金(不含救灾救济捐赠)10万元以下用于我县开发建设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引入资金总额的5%奖励引资者。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5%进行奖励,用于公益事业的由县财政按以上比例奖励引资者。

(六)凡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境内兴办商品生产基地、工业企业等生产性项目的,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财政按照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2.5%奖励引资者。引进设备的,在设备安装投产后,根据合作双方合同规定的设备价格,经评估后,由县财政按评估价的2%奖励引资者。
(七)凡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境内兴办商业贸易、旅游等非生产性项目的,待项目建成后,由县财政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1.5%奖励引资者。

(八)凡引进资金购买我县国有亏损企业的,由县招商引资局从企业售价总额中计提2%奖励引资者。

(九)凡县内外各界人士领办、承办、租赁我县停产、半停产及亏损企业的,以上一年税收入库数为基数,新增税收(入库数)在2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新增税收的5%奖励领办、承办、租赁者(实行税收目标管理的企业除外)。

(十)凡引进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无息贷款投入我县项目建设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2%奖励引资者。

(十一)引进的项目建成和引进的资金到位后,由引资部门和引资人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和引进资金受益单位的有关单据和证明材料,经县招商引资局验资审核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年终一次兑现。
(十二)对企业所在的乡镇、村给予属县财政税收10%的奖励,乡镇占6%,村占4%。

第七条 管理与服务。

(一)锦屏县招商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对外开放、外来投资的专职机构。具体履行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的宣传推介、招商联络、组织洽谈、专项审批、政策咨询、综合协调、管理服务职能。

(二)建立锦屏县招商引资“一站式”服务中心,本着“热情接待、周到服务、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对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向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办事程序和所需资料的全套目录;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协助投资者进行场地选址,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对已受理的投资项目,其主要资料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本县权限内的各项审批手续,需由上级部门核批的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三)对投资者兴办企业所需要的电、水、通讯及原材料,县人民政府予以优先安排和保证,执行价格与县内企业相同。所需的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积极与金融部门协调予以支持,属支柱产业以及扶贫协作项目的予以优先安排。

(四)县人民政府向企业制发全年税费登记卡,并由一站式办公室代为征收,凡未列入登记卡的税费项目,县内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和答复。

(五)企业常住人口及其家属在县内就医、就业、参军、子女入学、升学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和同等权利,并履行同等义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县城镇办理常住户口。

1、在我县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购地建房的,即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2、在我县经商、办企业或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即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且有相对稳定住所的。

(六)凡年纳税额在50万元(第三产业1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委、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监察局、公安局、招商引资局挂牌重点保护。未经挂牌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直接进场征收任何费用。
(七)县外投资企业可参与县内的评优评先活动,享受各种荣誉称号。其产品鉴定、技术等级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国有企业一样对待。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按黔人发[1996]2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在实施过程中按照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协商确定。

第九条 2004年3月以前创办的企业,继续按原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原制定的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停止执行。













中共锦屏县委

锦屏县人民政府

200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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