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机关与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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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29 00:46 文章来源:锦屏县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对监察机关的公务活动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此,笔者就监察机关与行政复议的相关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行政复议与监察执法的内涵及联系
行政复议也称为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1)提出复议的人,必须是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当事人。(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不需当事人到场,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原行政决定失效。
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由专门监察机关实施的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廉政、勤政和执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第2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行监察。” 行政监察有如下特征:(1)行政监察是一种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职能,其监察行为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2)行政监察是由属于行政系统的专门监察机关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是隶属于国务院的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监察厅(局);市、市辖区、县设有监察局。(3)行政监察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的内容包括: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中的廉政状况;②上述人员的勤政状况;③上述人员依法行政的状况。
《行政监察法》第19条至第20条对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作了详尽规定:(1)为履行职责,有权查阅监察对象的相关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要求其作出解释,对违法违纪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违纪行为。(2)在调查违纪行为时有权对可作证据的材料账册等采取扣留、封存等保全措施,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不得在检查期间变卖、转移和案件有关的财物;责令涉嫌违纪人员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就调查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但不得对其拘禁;有权建议对有严重违纪行为者停职。(3)在调查违法、腐败等案件时,有权查询涉嫌人员在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存款状况,并可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4)有在办案时请求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管理等机关协助的权利。(5)有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的权力。如建议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建议撤销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建议对遭损害的国家、集体和个人权益作出补救措施。建议纠正录用、任免、奖惩中的明显不当,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等。(6)有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行政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如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建议,作出退赔、追缴、没收违纪所得的建议或决定等权限。(7)有要求有关部门执行监察决定和建议的权限。(8)有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的权限。(9)有列席相关会议的权限。 (10)有对监察工作有功人员奖励的权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诉讼,监察机关作出的决定是不能引起行政诉讼的,因此,也就不存在复议的问题。但是,作为行政机关,出现违法或违反程序作出的决定,自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被告,监察机关也不例外。因此,也就可能产生行政复议的问题。
二、监察机关容易引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政处罚、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实际工作中,监察机关如果超越职权,也有可能做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为。如,监察机关在查处监察对象的土地管理部门没收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强令拆除违章建筑;监察机关在查处监察对象的走私违法行为中对法律规定应由海关没收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监察机关在查处监察对象的价格违法行为中,对监察对象进行罚款等。监察机关的上述超越职权、侵犯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监察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不会引起行政诉讼的,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纪财物的没收、追缴,也不会引起行政诉讼,监察机关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因监察机关超越职权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监察法》第24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如果监察机关在监察活动中作出追缴、没收的决定用错于相对人,或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妥善保管,造成毁损或用作其他目的,也容易引起行政复议。
随着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意识也转移到程序的公正上来。如《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如果监察机关做出的的复核决定违反期间规定,超时限办案,也能引起行政复议。
三、监察机关要重视行政复议工作
监察机关要把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解决行政争议法定的渠道,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积极探索缓解相对人与监察机关之间的矛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一)要高度认识,积极受理案件。《行政复议法》是在《行政复议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既对近十年来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完善,也在行政监督与救济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突破。行政复议原则更加全面、准确;行政复议范围明显扩大;行政复议程序更加便民、公正、合理;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这些进展和突破对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诉讼制度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监察机关要理会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本着以人为本、有错必纠为出发点,切实搞好复议工作。(二)严格依法监察,确保案件质量。确保案件质量是监察机关避免引发行政诉复议的最有效办法,也是监察机关工作的内在要求,只有在遵守和合法的基础上做出的监察决定,当事人才能心服口服,从而减少行政复议案件的发生。(三)加强培训和交流,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办案水平。加强培训和交流,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是减少复议案件产生的有效途径,也是办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好方法。所以,监察机关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不断学习,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监察的复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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